优德88:注意! 将他人至于危险境地 又见死不救 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发布日期:2024-09-20 19:21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简介:王某为背叛李某,勾结陈某等人持械叫嚣李某,李某为躲避打伤而跳进水库中,当王某等人找到李某在游向水库对岸时掉入水中,见死不救,归属于不作为的故意犯罪,故五被告人的不道德包含故意杀人罪。

简介:王某为背叛李某,勾结陈某等人持械叫嚣李某,李某为躲避打伤而跳进水库中,当王某等人找到李某在游向水库对岸时掉入水中,见死不救,归属于不作为的故意犯罪,故五被告人的不道德包含故意杀人罪。2010年10月,王某与李某合伙接续工程时产生矛盾,欲产生背叛之意。2011年1月20日,王某大约李某一起到黄某家索取工钱,王某事前纠合陈某等四人追赶其后。

当王某与李某路经一水库附近时,陈某等人所持棍叫嚣李某,李某不得不跳进水库,陈某等人见状又朝水库中的李某抛掷石块,李某在游向对岸受困过程中溺毙丧生。发问:还包括王某、陈某在内的五人对李某的丧生分担什么责任?该不道德违反什么罪行? 【律师答案】 王某为背叛李某,勾结陈某等人持械叫嚣李某,李某为躲避打伤而跳进水库中,当王某等人找到李某在游向水库对岸时掉入水中,见死不救,归属于不作为的故意犯罪,故五被告人的不道德包含故意杀人罪。明确理由如下: 一、五被告人的不道德包含刑法上的不作为 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陈某等人先前叫嚣李某的不道德在法律上产生了对李某正处于危险性状态时的救助义务。刑法上的不作为是以行为人负起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只有行为人负起某种特定义务,并且是在能遵守的情况下而不遵守这种特定义务造成了或有可能导致一定伤害结果时,才能沦为胜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般指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三:一是法律规定某些人应该遵守某种特定的义务;二是职业或业务拒绝负起实施某种大力不道德的义务;三是先行不道德产生的义务。先行不道德产生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行的不道德导致法律所维护的某种权利正处于危险性状态而产生的避免危害结果再次发生的义务。本案中,五被告人对被害人李某的叫嚣不道德造成李某跳进冰冷的水库中,在水中绝望,李某的生命早已正处于危险性状态,而平打的先行不道德科五被告人特地实行,故对李某所处危险性具备救助义务,五被告人“见死不救”不道德就是刑法上的不作为。

二、五被告人具备间接蓄意 五被告人见死不救,对被害人丧生结果的再次发生,在主观上归属于间接蓄意,即行为人坚称不遵守救助义务有可能再次发生他人丧生的危害结果,且有能力遵守救助义务而不遵守,导致危害结果的再次发生。王某等人坚称李某跳进水库后,因体力不支而慢慢掉入水中,可能会再次发生溺毙丧生的后果,却没采行大力救助措施,既没跳河救人或扔到其它物品让李某市府,也没及时报警求救,故五被告人对李某丧生的后果是一种视而不见,科故意犯罪中的间接蓄意。三、五被告人的不作为与李某丧生结果有因果关系 虽然李某丧生的直接原因是溺毙,但李某的丧生是一果多因:当时时值腊月,天气严寒,河水刺骨,如果没王某勾结的陈某等人持械平跟着李某的不道德,李某会跳进水库中;李某跳进水库再次发生危险性时,如果王某等人遵守了救助义务,李某就有可能会溺毙丧生,所以,王某等人没遵守救助义务,是引发李某溺毙丧生的客观原因之一。

四、五被告人犯罪时皆为成人,身体健康,具备几乎刑事责任能力,合乎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五、五被告人“见死不救”的犯罪行为,不应科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重 首先,王某虽然有背叛损害李某之意,但没蓄意杀人的犯罪目的,其对李某的丧生后果只是所持视而不见态度而不是大力执着;其次,王某等人没必要实行褫夺李某生命的不道德,只是客观上实行了打伤、追上李某的不道德,李某自己跳进水库,生命正处于危险性境地后,王某等人科需要遵守救助义务而并未遵守;第三,本案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李某的丧生是一果多因,溺毙丧生是直接原因,王某等人的不作为只是间接原因。因此,五被告人的不道德包含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可不予贬斥惩处。

【法院裁决】 五被告人皆能大力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协议书,依法可亦须贬斥惩处。法院欲裁决被告人王某罪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其他四被告人罪故意杀人罪,各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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